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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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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展地产建工领域重大胜诉案例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而“隐名挂靠”现象常伴随资质出借、责任转嫁等问题,尤其当挂靠主体涉及境外人员,且利用私人关系隐匿幕后操控项目时,债权人维权往往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近期,一起涉及境外人员利用私人关系在全国多地承包工程却逃避债务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迎来了关键性判决。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过精湛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全盘采纳其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实际施工人承担巨额债务责任。以下是对本案的深度分析,旨在展现案件复杂性、证据组织的挑战以及律师专业性的关键作用。

图为法院判决文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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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围绕某地产公司成都某半岛项目展开,香港居民b利用与该地产集团高层私人关系牵头承接项目,联合c、d以挂靠甲公司的方式实际施工,形成“b 主导决策、c 负责经营、d 管理生产”的利益集团(地产集团内部称“b 单位”)。2010年5月,c 与甲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借资质施工、自负盈亏;2012年3月,d签《补充协议书》细化条款,两份协议均指向同一项目。资金通过戊经营部(“b 单位”专用账户)流转,二人未合理解释从该专用账户收款的原因。

因“b单位”未付材料款、劳务费等,39份生效文书确认甲公司对外负债1.2亿元。甲公司对业主方债权仅7000万元,扣除后债务缺口 5000万元,加维权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总债务达 5300万元。b、c上诉否认挂靠责任,我方代理甲公司举证抗辩,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判b、c等连带担责。

二、案件核心难点:三大障碍下的维权困局

本案在代理过程中面临多重挑战,每一项均可能导致“b 逃脱责任”的结果,也是其此前在全国多起同类案件中“全身而退”的关键

(一)证据障碍:关键证据缺失原件,复印件效力存疑

b、c 在庭审中反复以“证据系复印件”为由否认核心事实,如 2010年9月、2012年5月的《会议纪要》(b签字确认项目分工与复工承诺)、《承诺书》(c、d 自认“受b委托施工”)均为复印件。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复印件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效力,这成为对方抗辩的核心理由。

(二)主体障碍:境外人员“隐名操控”,法律关系难以穿透

b 作为香港居民,始终主张 “仅为项目居间人”,否认与甲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一方面,工商登记显示其非己公司(涉案项目关联公司)股东或高管,试图切断与项目的关联;另一方面,利用“c、d 作为名义签字人”的表象,将责任完全推给两人,自己隐藏在幕后。此前全国多起涉及b的同类案件,均因“无法证明其实际控制”导致其免于担责。

(三)金额障碍:工程款流向复杂,债务与债权核算困难

涉案项目工程款存在“直接收款、以房抵款、代付款、项目部账户收款”等多种形式,业主方已付工程款8.3亿元,但部分款项通过戊经营部、关联公司流转,c 据此质疑“甲公司截留2500万元工程款”,试图混淆债务核算逻辑,否认债务真实性。

三、代理策略与法院裁判:从 “代理意见” 到 “裁判观点” 的全盘采纳

针对上述难点,我方作为甲公司代理律师,制定了“以证据链补原件缺失、以法律关系定责任归属、以金额核算明债务缺口”的代理策略,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体现在二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 部分与答辩状内容的高度重合。

首先,我方成功说服法院突破“复印件效力”困境,穿透“隐名挂靠”迷雾,以“合伙关系”认定三人连带责任。针对b“非挂靠主体”的抗辩,我方提出“三人构成实质合伙关系”的法律论证,被法院采纳并写入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b 参与涉案项目的管理与施工,其与 c、d 系合伙承建涉案项目工程,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实际上的挂靠关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担),判令三人连带承担责任 —— 这与我方答辩状中“三人构成合伙关系,应连带担责” 的代理意见完全吻合。

我方代理意见(左图)和法院判决书(右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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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c 主张2012年3月甲公司与d签订《补充协议书》后,其与甲公司的挂靠关系终止、后续项目责任与己无关。对此,我方认为《补充协议书》仅补充细化原《项目合作协议书》条款,未变更主体或终止原协议,且协议签订后c仍收项目专用账户转款、参与项目事务,d亦证实c未移交工程,c无证据证明退出。法院全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补充协议书》未实质变更原合同主体,结合c持续收款、d陈述及c未举证退出异议与移交结算,驳回c“已退出项目” 的抗辩。我方的代理意见(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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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c主张扣除的款项,c称应扣除关联案件的“超付工程款”,但该案是c等人挂靠时分包项目引发,款项流转与纠纷处理均由c控制,甲公司未参与,且我方调出了该案的执行卷宗表明该案未执行到财产,无抵扣依据。c又以另一关联案件中甲公司作为原告撤诉推测甲公司收取了被告的钱,从而隐瞒债权,我方也调取出该案的卷宗,显示甲公司未收款,撤诉另有原因,无抵扣债权,c主张均不成立,法院全盘采纳了我方观点。

我方代理意见(左)和法院裁判文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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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胜诉意义:三大价值彰显专业力量

 (一)对“隐名挂靠”纠纷的裁判示范

本案明确了“复印件证据的认定规则”“隐名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尤其针对“境外人员利用私人关系隐匿幕后”的情形,提供了“以会议纪要、资金流水、当事人自认、关联案件”构建证据链的路径,打破了“无原件即败诉”“隐名即免责”的误区。

(二)对“境外人员违法挂靠”的震慑

 b此前利用“香港居民身份+隐名操控”,在全国多起同类案件中逃避责任。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首次将其纳入责任范围,彰显了“无论境内外,违法即担责”的司法态度,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三)对律师代理策略的启示

本案的核心经验在于面对“证据缺失、主体复杂、金额庞大”的疑难案件,需跳出“单一证据攻防”,转向“证据链构建+法律关系穿透+金额精准核算”的系统思维。我方答辩状与法院裁判观点的高度重合,正是这一思维的成果,也证明了“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够直接转化为裁判结果”。

五、结语

从“证据不足”的困境到“全额采纳代理意见”的胜诉,本案不仅为甲公司挽回了27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更打破了“隐名挂靠者逍遥法外”的怪圈。这一结果的取得,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挖掘、对证据链的精准构建,以及对法律逻辑的严谨论证。未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只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便面对复杂的“隐名挂靠”“境外主体”等难题,也能实现“让违法者担责,让权利人胜诉”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