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AI创作浪潮正席卷全球,Midjourney的画作斩获艺术大奖,ChatGPT的文章登上媒体头条,作家姬中宪凭借与DeepSeek共创的作品获得了大赛终奖首奖,Sora生成的视频惊艳四座……然而,当人类智慧“提示”与AI算法“执行”交织,诞生的文字、图像、视频著作权究竟该归谁?是提示词输入者、AI开发者,还是AI本身?这场技术狂奔与法律滞后的碰撞,正拷问着著作权的本质。
一、著作权归属的现实困境
(一)“作者”身份模糊化
1.AI本身:全球主流司法实践(如中美欧)一致拒绝承认AI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例如,美国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AI创作的视觉作品因缺乏“人类作者身份”被拒登记著作权;欧盟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其成员国法律)植根于《伯尔尼公约》,核心原则之一是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中国法院也明确,AI模型无自由意志,本质仍是人类利用工具创作。
2.使用者/提示词输入者:争议焦点在于提示词是否构成“创作”即该作品是否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简单指令(如“画一只狗”)与精心设计的提示词,作品归属对象完全不同。
3.开发者/训练者:开发者提供创作“潜能”,但通常不直接参与作品生成。著作权法一般不保护工具发明者(如画笔、相机)。
(二)“独创性”判断复杂化
当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条件,才会产生作品著作权的问题,那么如何认定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是源于用户指令,又需从个案中具体分析。
二、分领域现状:文字、图像、视频的战场
(一)AI文字作品
1.核心争议:是否因“非自然人创作”而否定作品属性?人类对AI输出的干预是否足以构成“独创性”?
2.相关案例:
(1)美国版权局认为,AI生成内容本身不受保护,仅当人类充分修改并体现独创性时才可能受保护。例如2023年2月,USCO收到了一份由Midjourney生成的漫画著作权申请。USCO认为,漫画的文字部分是受法律保护,而漫画中的图片由Midjourney的机器人自动生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腾讯“Dreamwriter”案中,法院认为:“由使用者团队运用Dreamwriter生成的股市分析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独创性源于使用者团队在生成前进行的数据选择/处理、参数设定、模板选择等个性化智力投入,这些人类干预直接决定了文章表达,构成创作,而至于Dreamwriter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使用者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使用者)”。故在本案中,法院承认使用者通过AI生成的报告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且其著作权归使用者所有。
(3)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AI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因非自然人创作)。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而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均未在生成过程中体现其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均非作者。但对于AI软件使用者而言,其付费使用软件,通过输入关键词生成分析报告后,具有使用和传播的动力和预期。因此应当将生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使用者,从而达到激励使用者的使用行为、避免使用人数流失并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使用者虽不能署名作者,但可通过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的权益(例如他人不得随意复制传播)。

(二)AI图像作品
1.核心争议:提示词、参数调整是否足以构成“创作”?AI输出内容能否成为作品?
2.相关案例:
(1)Chiara Biancheri起诉RAI电视台,主张其通过软件指令生成的数字图像作品《夜的芬芳》被RAI侵权使用。热那亚法院及上诉法院均支持Chiara,认定其享有著作权,RAI构成侵权。RAI以“法院错误将软件生成结果视为人类作品以及未对图片独创性实质审查”为由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该理由,明确指出:在图像生成过程中使用软件,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排除作品创作属性,而是需要更严格地去判断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独创性。需要法院去评估对工具的使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使用者的独创性贡献。只要作品展示了可被外部世界感知的创作行为,即便是微小的,它就符合法律所保护的范畴。虽然本案发生时还无人工智能的概念,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知,AI生成图像可受著作权保护,前提是人的独创性贡献“不可或缺”——包括构思、提示词、修正等智力投入须超越AI的机械输出,形成可感知的个性化表达。
(2)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审理后发现,图片虽为AI软件生成,但是在设计和制作时花费了不少小心思。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各种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等等皆由李先生独立完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可以认定为作品,且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这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
(3)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为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这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丰某利用AI生成的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三)AI视频作品:
1.核心争议:平台是否因提供工具而承担侵权责任?
2.典型案例:
2024年,某网络公司开发“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庆余年》相关关键词(如“范闲朝堂斗诗”),系统自动从正片中切割3-7秒短视频片段,存储于服务器供用户传播。版权方腾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AI功能向用户提供《庆余年》片段,片段虽短但包含独创性内容(如人物关系、关键剧情),且存储于服务器供公众随时获取,符合《著作权法》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的构成要件。被告抗辩称软件仅为剪辑工具,用户行为系自主选择,平台无过错。法院认为被告未设置拒绝机制避免侵权,侵权应对策略未更新(如开庭前仍可搜索涉案片段),存在明显过错,平台构成侵权。

三、AI作品的权利归属
(一)域外观点
1.欧盟:根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AI本身不具备成为著作权法上权利主体的资格。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也明确表明,著作权保护仅适用于人类创作的作品。对于生成式AI的使用者而言,他们通常难以被视为生成内容的作者。原因在于,用户仅通过输入提示词来表达需求,这一过程本身通常不构成实质性的原创性贡献。因此,由生成式AI直接、自动生成的作品,其著作权通常不归属于用户。然而,如果用户在提示词的选择、组合或对生成内容的后续编辑、改编过程中做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贡献,则该用户有可能对最终成果享有著作权。生成式AI系统的设计者或开发者同样难以成为其生成内容的作者。根本原因在于,设计者与AI系统输出的具体作品之间缺乏直接的联系,创作过程主要由AI系统自主完成。
2.美国: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将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内容进行版权登记,因为没有人类的独创性贡献故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著作权法也为AI作品留下了一定的解释空间,其著作权法中有“雇佣作品”的概念,规定雇员在雇主指示或雇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初始作者(雇员)需将权利授予雇主,事实作者与法律作者可分离。从理论上讲,用户购买了AI服务,此时成为了AI的雇主,而AI作为雇员,由雇员生成的作品即雇佣作品,这与我国的职务作品类似,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不同,美国的雇佣作品著作权归属于雇主所有(包括署名权),而我国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归员工所有,即使是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归单位,署名权仍然归属员工。但因美国暂未将AI纳入雇员范围,故此设想短期内难以实现。
(二)归属原则
基于人类主体作为AI作品权利归属对象的前提下,对于AI作品的归属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在探讨AI作品权利归属问题时,若各相关利益主体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主体虽可通过签订合同来界定权利归属,但在现实场景里,AI软件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开发者往往并不会专门就权利归属事宜展开商谈,并拟定正式的合同文件。一般情况下,使用者在使用AI软件之前,会遇到开发者提供的“须知条款”。当使用者勾选相应选项时,便被视为认可了条款内容,从而与开发者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不过,由于这些条款多为篇幅冗长、表述严谨的格式条款,大多数使用者并不会认真细致地研读。因此,AI软件开发者所提供的这些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且亟待关注的重要问题。
2.实际贡献原则
从生成式AI的创作流程来看,使用者与作品最终呈现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生成式AI本质上是机器,不具备独立的思想,它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均是依据使用者输入的指令而生成。没有使用者发出的指令,创作活动便无法启动。所以,即便使用者输入的指令简洁明了,也绝不能忽视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智力投入。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若使用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贡献了独创性内容,充分表达出自身独特的思想与个性,那么他们理应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若AI输出因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成果原则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成果仍可能承载市场价值,并涉及服务器存储、后续利用等利益分配问题,在无约定且无法律特别规定时,开发者虽对模型投入巨大,亦不当然取得任何独占性权利,仅能依据合同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般规则主张有限权益。
若使用者或其他主体对AI原始成果进行实质性后期加工并体现独创性,则新成果可独立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归作出独创性贡献之人。
四、AI使用者需关注的要点
(一)明确平台协议条款
使用者在与AI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时,务必仔细审阅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重点关注协议中关于AI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清晰了解自身在使用AI生成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同时,仔细查看是否存在限制商用条款,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AI生成作品进行商业活动,避免因违反协议规定而引发法律纠纷。此外,要留意协议中是否包含平台承担训练数据侵权责任的条款,确保在因训练数据问题导致侵权时,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二)留存创作过程证据。
为证明在AI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有效参与,使用者需妥善保留创作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具体而言,要保存好输入的提示词,因为提示词是引导AI生成作品的关键指令,能够体现使用者的创作意图和思路。同时,记录迭代修改的过程,每一次对AI生成内容的修改调整都反映了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投入。此外,人工后期调整的相关资料也不容忽视,这些调整可能是对作品细节的完善或风格的优化,进一步证明了人类在创作中的深度参与。由于输入相同的提示词,AI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为有力证明该AI生成物是经自己精心设置提示词后形成的,建议将完整的操作记录进行保存,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有力证据。
(三)防范AI生成内容侵权
在使用AI进行创作时,使用者有责任确保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他人权益,需从多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优先选择训练数据来源合法的AI平台。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直接影响到AI生成作品的质量和合法性,选择数据来源可靠的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风险。其次,在输入提示词时要谨慎,避免输入“高危指令”。例如,输入“模仿莫奈画风”这类指令,可能会使AI生成的作品与莫奈的原作或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从而引发侵权争议。再次,在AI作品生成后,使用者应进行人工干预和修改。通过自身的创意和判断对作品进行优化,使其具有独特的个性和价值,进一步降低侵权可能性。最后,若对作品的原创性和合法性存在疑虑,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议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相似度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对于相似度较高的内容要谨慎使用,避免因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五、未来之路:平衡创新与原创
AI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是一场技术狂奔与法律滞后的激烈碰撞。它拷问着著作权的本质:保护的是“人类智慧的火花”,还是对“独创性成果”的投资与激励?在文字、图像、视频的生成洪流中,旧规则正在瓦解,新秩序尚未诞生。无论是创作者、工程师、平台巨头还是立法者,都需在混沌中寻找共识——在鼓励创新与保护原创之间,找到那条微妙的平衡之路。
这场重塑创作边界的旅程,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