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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收受股权、房产及未来可得利益”之犯罪形态认定

一、裁判要旨  

1. 收受股权、房产等需以权属转移为既遂标准,工商登记或产权登记并非唯一判断依据;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收益”,即可认定“收受”完成。  

2. 股权代持、房产代管、未来可得利益等情形,应以“实际控制”为核心,结合代持合意、分红收益、处分权行使等事实综合判断;形式上的未登记不影响既遂成立。  

3. 对于尚未实际取得、仅具有期待权的利益,原则上认定为未遂;若请托人已承诺且排除他人取得,行为人可期待直接支配,可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案情提炼

被告人原系国有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融资、申报补贴提供帮助,先后收受:  

• 某公司2%干股(价值300万元),由请托人代持,未办理工商登记;  

• 某项目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未过户,仅交付钥匙;  

• 约定未来低价购买某上市公司10万股股份(价值差额300万元),资金、代持协议均在两年后交割。  

法院认定被告人已实际控制股权、房产及未来股份,构成受贿罪既遂,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规范依据  

1. 《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受贿罪构成及处罚)。  

2.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2条、第12条、第13条。  

3.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1条、第2条、第7条。  

4. 《公司法》第32条、第34条;《民法典》物权编第209条、第214条。  

四、实务焦点解析  

(一)股权未工商变更登记或存在代持人的既遂认定  

1. “占有改定”理论适用  

 股权登记仅为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行为人虽未登记,但已达成代持合意、控制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重大事项决策、指示代持人行使表决权),即构成事实支配。  

参考:被告收受2%干股案中,法院认定请托人代被告持股并实际分红,被告可随时要求变更登记”,符合“占有改定”,故行为发生时即既遂。  

2. 代持证据链审查要点  

1)代持合意:口头、微信、邮件、证人证言均可;  

2)权利行使:分红款流向、股东会签到、表决记录;  

3)处分能力:行为人可指示代持人质押、转让或变更登记;  

4)排他性:代持人不得擅自处分,行为人可随时取回。  

3. 价值评估时点  

以“实际控制”时间为基准,即行为人首次可行使股东权利之日;非上市股权可采资产评估报告、同期融资估值、净资产法。  

(二)房产未备案或产权登记的形态认定  

1. 物权变动“合意+交付”标准  

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收受”并不等同于“取得所有权”。只要请托人已将房屋钥匙、门禁卡、购房合同等交付,且行为人可排除他人占有、出租、装修,即视为“已经收受”。  

实务提示:  

 收集物业费、水电费、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实际管领;  

 若仅约定“将来过户”,尚未交付,则宜认定为未遂。  

2. 尚未过户的房产价值计算  

以交付日市场评估价为准;若存在“借名代持”,需查明代持人是否独立行使所有权,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三)未来可得利益(期权、低价购买权)的罪与罚  

1. 期待权的可罚边界  

两高《意见》第7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予未来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实务区分:  

 已经确定标的、数量、价格,仅待时间或条件成就——既遂;  

 标的、数量、价格尚未确定,仅具有磋商意向——未遂。  

2. 被告低价购股案示范  

2017年12月达成“事后以员工价购买1%—1.5%股份”意向,2018年12月公司确定激励方案、股份数量及价格,被告随即缴纳资金并安排代持。法院认为:2018年12月行为人已实际取得股份,犯罪完成;2017年12月—2018年12月为实施阶段,不重复评价。  

3. 未来利益的价值计算  

以“取得控制权日”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额计算;若尚未行权,可按行权日价格计算未遂金额,量刑时酌情从轻。  

五、律师办理要点  

(一)证据收集清单  

1. 股权类  

   • 代持协议(书面、口头)、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  

   • 公司分红记录、股东会签到表、表决票;  

   • 同期融资估值报告、评估机构意见。  

2. 房产类  

   • 房屋交付凭证(钥匙、门禁、物业交接单);  

   • 实际占有证明(水电、燃气、装修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记录。  

3. 未来利益类  

   • 请托人承诺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  

   • 资金支付流水、代持安排;  

   • 行权时点市场价格证明。  

(二)辩护策略  

1. 对“未登记”提出“未实际控制”抗辩:论证行为人对财物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既遂不成立。  

2. 对“未来利益”提出“期待权不确定”抗辩:主张标的、价格尚不明确,宜认定为未遂,请求减轻处罚。  

3. 价值评估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防止以案发后的高价倒推。  

(三)量刑辩护  

1. 初犯、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  

2. 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正常经营;  

3. 罚金刑建议:以实际获利为基准,兼顾家庭经济状况,争取更低罚金比例。  

六、结语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权钱交易”的完成,而非形式登记。股权、房产及未来利益的犯罪形态认定,应穿透登记外观,以“实际控制”为实质标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构建“合意—交付—支配”完整证据链,同时灵活运用未遂、价值评估、退赃等量刑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