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因“新冠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播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其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突发疫情必然会对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此次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中所述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企业或者个人对于已签订合同该如何履行,若履行因疫情受阻是否可以主张免责等相关问题,本所律师将进行以下分析及提示。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1、在严重程度上,不可抗力更为严重,通常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相对较轻,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法律后果上,不可抗力有法定的免责和合同解除事由,无需司法介入;而情势变更需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当事人责任;
3、在表现形式上,不可抗力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动等;而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
4、在适用范围上,不可抗力不仅规定于《合同法》,还在《民法总则》中予以明确;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可以中止诉讼时效。而情势变更仅规定于《合同法》。
(四)“新冠肺炎”的认定判断
通过“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对比,再结合对“非典”时期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具体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本所律师认为在相似情况下将此次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进行处理更为合理。
二、不可抗力适用的例外
“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可免除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可以细分为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三种情形;不同的合同不能履行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的变更或者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原则上对于部分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法院一般倾向于不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时间的约定,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工,进而无法按时竣工并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并顺延工期。但在通常情况下,工程延期竣工一般不会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疫情结束后,承揽方仍有继续施工并交付的义务,而不得随意要求解除合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区住建系统严格控制复工时间,2020年2月9日前全区所有在建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予以顺延。对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或者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据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2020年2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分别印发了《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关于做好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虽未明确具体延期复工日期以及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情形进行通知,但对复工条件进行了严格详尽的要求,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来免责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比如在旅游合同签订后,因突发疫情而对旅游目的地实施长期“封城”等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或者对于演出合同,倘若表演者因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或因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因禁止集会等政府管制措施而导致无法在确定的演出日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分为全部和部分免责两种方式,即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非一概全部免责。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不可抗力”外,也有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
四、律师提示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相似,因此将此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本所律师作以下提示及建议:
(一)合同未签订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若贵司目前有合同要签订,请综合考虑该合同履行是否会受到疫情影响,若即时履行会受到疫情影响,则合同不会再因不可抗力受到免责,为保证贵司利益建议加入暂缓履行的条款及说明或者延期签订。
(二)合同已签订
1、建议贵司尽快对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进行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进一步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合同中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条款,倘若包含,在适用时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若贵司在已签署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不必惊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如果需要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
3、《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贵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可以尽快向合同相对方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官网公示等方式(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贵司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明确说明、告知,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并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及/或延迟企业复工的行政命令作为证明文件;
5、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贵司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导致贵司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6、贵司还应注意收集其余证明文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外贸企业可在中国贸促会(官网:http://www.rzccpit.com/)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不可抗力证明;(3)如涉及合同相关人员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等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
7、请贵司注意,依据《合同法》规定,即使达到不可抗力条件,合同一方也要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否则仍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8、虽然不可抗力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但其适用条件有所限制,在疫情发生期间,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观察对象等情形,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应认定债权诉讼时效中止;其他不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观察对象仍可通过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立案、申诉渠道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诉讼时效并不因本次疫情发生而中止,当然,偏远地区不具备网络立案、申诉条件的地方另当别论,因此建议贵司务必对诉讼时效问题结合管辖法院等进行梳理、排查;
9、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一心,共同抗战,疫情防控一定能取得决定性胜利,为此,建议贵司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疫情影响消除后的履约准备;
10、重点提示:因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较为严苛,具体问题仍会依据合同类型进行判断,切忌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违约或者解除合同;且即使合同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也会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非一概全部免责。为保证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请贵司依旧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