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春节假期延期3日,有利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与此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针对不同时间的加班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报酬,延期3日的性质将影响着在此期间坚守岗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1月24日至30日为春节放假调休,此7日的假期包含了法定放假和调休。《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针对此次延期3日不应定性为法定休假日,即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虽然延期3日,但应分成两段来看,从延长假期前来看,2月1日和2日属于休息日调休,延期后相当于不用调休,休息日正常休假。1月31日本为正常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放假和调休范围,其应作为国家临时性放假处理。针对国家临时性放假期间工作,人社部通知已有处理先例,本次可以作为参考。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安排,及人社部后续发出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综上,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作宜认定为休息日加班,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