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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代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利吗? 商事活动中的家事代理权问题评析

阅读指引

现如今,夫妻共同开设公司或加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公事与家事重叠,人情与交易碰撞,关于夫妻之间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此起彼伏。在交易的时候,不管是股东中的夫妻一方、双方,还是与夫妻交易的相对人,想要高效进行合作,避免经济纠纷和诉讼风险,都需要知道夫妻一方能否代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利、如何有效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接下来瑞展以案说法,解析关于商事活动中家事代理权的问题。

基本案情

A、B、C一起注册了一家工艺品公司,B与C为夫妻关系。注册公司时,A缴纳注册资本金的20%,B缴纳注册资本金的70%,C缴纳注册资本金的10%。

A、B、C共同经营管理公司,A负责财务,B负责研发产品和工人工资的发放,C负责库房。A、B、C均从工艺品公司领取工资。期间A与B签署《协议》,约定公司分成按照A占40%、B占60%的比例分成。A认为B和C为夫妻,B可以代表C签字,可以处分C所占的10%的股权,故《协议》将股东C排除在外,且没有得到C的认可和签字。

后因为公司经营问题,B、C函致A,多次通知股东会会议时间,商讨公司注销、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问题,A均不参加。后B与C在一次股东会中决议:清算时按照C的股权份额分配10%的剩余财产给C。

A持续不参加后续的股东会,最后因为不满公司的清算程序、剩余财产的分配提起诉讼,要求重新清算、并分配公司财产(包括C份额在内)的40%给自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A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A的上诉。

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是:

①A没有证据证明C是名义股东,B与C虽为夫妻,但B无权代表C处分C10%的股权份额,所以《协议》无法取得C10%的股权。

②A拒绝参加股东会,不参与清算流程,视为放弃股东享有的权利,且公司的清算流程合法,不能重新清算。


核心要点

夫妻中的一方不能以家事代理权为理由代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利,擅自代表行使或者处分的无效。股东权利是一项特殊的财产权,不仅具有财产权益内容,还具有和股东个人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公司股东中,存在夫妻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不能以家事代理权为由行使或者处分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擅自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未经另一方的认可,侵犯了另一方的股权权益,这个协议对受侵害的一方并不具有约束力。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各项权能,包括处分权,都仅能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不能因为是夫妻关系而擅自处分配偶的股权,擅自代表行使或者处分的无效。


案件启示

作为夫或妻一方的股东,了解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并规避权利行使的风险至关重要,在夫妻关系中,如果都是自然人股东,在行使股权的时候就不能再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了,而是应该分清你我,独立行使,否则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损害公司、他人的利益,并导致被追责的风险。如果是想要委托配偶行使股权,则应该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或者亲自认可配偶的行为,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作为与具有夫妻关系的股东交易的其他股东,应该在交易前做好风险控制,首先应该按照法定的流程交易,然后要明晰交易的是夫妻双方的股权还是夫或者妻一方的股权,如果是一方的股权,和相对应的人按法定流程自愿交易即可,如果是夫妻双方的股权,要确保交易的夫妻双方对交易知情、认可并亲自处理,以便规避夫妻一方因越权处理致使交易无效、经济损失和诉讼的风险。

股东的权益多、风险也大,不管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在股权出卖、转让、分配等权利的行使上,都应该谨慎行之,权利行使得当,可以最大程度带来利益和交易机会,权利行使不当,也会带来副作用,导致经济、名誉损失等。作为交易相对人,也应该未雨绸缪,交易之前确认股权的归属,规避法律风险。

归根结底,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处理复杂、重大、疑难的事项时,及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让专业人士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是最省心、最高效的风险规避途径。


法律拓展

①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②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备注:文中案例所指的股权具备人身属性,不能代理)。

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